2013年11月23日 星期六

精油-容器標籤與標示通則

CNS 14901 精油-容器標籤與標示通則
CNS 14901 精油-容器標籤與標示通則
a.精油之商品名、植物之學名(拉丁名,包含植物學正式命名)以及植物抽取之部位
b.製造商或經銷商名稱、地址及商標
c.製造程序或特殊之處理(如蒸餾、分餾及壓榨等)
d.精油具商業價值之主成分百分比含量e.總重、容器重及淨重
f.保存之特殊條件(如儲存溫度),精油之分裝及使用指引
g.批號或製造日期,當發生爭執或不符規範時,以提供該批精油來源及製造方法相關資料
(原文少了h)
i.該物質危險性之記號及徵候(依據各國或國際相關管制法規)
j.儲存之閃火點(如果有),尤其在儲存易燃物品地方
k.以及人用精油:
    -有效日期:精油保持其完整性質之截止日期。
    -如有特殊成分或其群組,其添加量受到國家食品相關法規限制,或任何跡象要求購買者   遵循這些法規時,應提供該成分或其群組含量資料。資料來源:http://www.cnsonline.com.tw/?node=search&locale=zh_TW(輸入1490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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